国家关于水利机械-水利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
国家关于水利机械-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
国家关于水利机械-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: 我们为保证和提高各个水利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启闭机的产品质量,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,特制定本办法。
1、我们所指的水利工程启闭机是用于水利工程的固定卷扬式机、螺杆式启闭机、液压启闭机和移动式启闭机。 要求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,是指通过对启闭机产品进行 质量检测和对企业生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,确定该企业产品是否可以用于水利工程的一种管理方式,亦称水利工程启闭机产品质量等级评定。
2、在没有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卷扬式启闭机,禁止在水利工程上安装和使用。 对于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(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)受部委托,具体承办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工作。
3、关于启闭机的质量检测,依据下列技术规范、标准进行: DL/T5019-94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、安装及验收规范; SD315-89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通用技术条件; SD298-88 QH高卷扬启闭机技术条件; SD207-87 QPPY系列液压启闭机。 若上述规范、标准进行了修订,产品质量的检测参数也按新修订的参数执行。
4、生产和服务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,参照全面质量管理和ISO9000质量标准进行。 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(以下简称质检中心)承担启闭机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。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工作。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单位,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 要求具有法人资格; (二) 具备生产启闭机的生产设备、工艺装备、计量和检测设备;
(三) 有专业的技术人员; (四) 启闭机产品质量达到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;
(五) 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。
5、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单位,应提交以下材料: 申请书一式四份; 法人资格证明; 生产设备、工艺装备、计量和检测设备清单;产品检测报告; 有关质量保证体系文件。 企业在提出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时,应与质检中心签订委托检测合同。
6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一般每年进行一次,企业可随时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请。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、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。对审查合格的企业,以水利部文件公布,同时向企业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(简称使用许可证)。
7、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,经过半年整顿后,可按本规定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复审申请。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,期满自行失效。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,企业可重新申请。
8、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注销其使用许可证:
(一) 产品质量下降,造成质量事故的;
(二) 发现在质量检测和体系审查中,弄虚作假影响了评定结论的;
(三)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;
(四) 人员或设备发生重大变动,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;
(五) 将产品使用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的。
9、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: 单位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;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。 自2001年1月2日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水利部启闭机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,全部依据以上条款。